上诉人薛**因与被上诉人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5)闽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上诉人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薛**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关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错误认定借款支付事实。(一)关于2018年12月27日薛*乙转账8万元的性质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案涉借款均以现金支付,而上诉人则主张,其中一笔10万元借款(即“30借条”对应的款项)实际于2019年3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另一笔10万元借款(即“29借条”对应的款项)中,包含了2018年12月27日名为“薛*乙”的个人向上诉人转账的8万元。核心争议在于,“薛*乙”是否系被上诉人的配偶,该8万元转账是否为本案借款的一部分。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已明确提出质疑:被上诉人的配偶真实姓名为“薛*丙”,而非“薛*乙”。上诉人当庭表示,若“薛*乙”确系被上诉人的配偶,则该8万元可认定为借款;反之,则不能认定。对此,一审法院当庭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其与“薛*乙”的亲属关系证明(该要求有庭审笔录及同步录音为证)。然而,在被上诉人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薛*乙”即其配偶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本文书还有5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