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男,1988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再审申请人宿*因与被申请人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宿*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对双方法律关系定性错误,将合伙关系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认定事实且适用法律错误。从合作模式看,双方符合合伙关系核心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抖音平台结识后,围绕圣女果销售形成明确协作模式:被申请人负责对接供应商、确认货源质量与数量,再审申请人负责联系运输车辆、拓...(本文书还有2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