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丛某、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丛某、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64140元及截止2026年3月5日利息6728元,自2026年3月6日起以27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70元计算利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以养殖为业。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玉米。自2023年10月29日至2025年9月8日在原告处赊欠玉米款64140元,被告丛某于2024年2月3日为原告出具27000元欠条一枚,在该欠条中约定每月利息270元,于2023年10月28日为原告出具14000元欠条、2024年9月...(本文书还有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