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范*、贾*、安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沈**,贾*,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中建五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520952元及利息(以52095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2.判决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某甲公司是亳州市谯城区“建投双清湾澜园”项目的总包施工单位,将该项目劳务工程转包给某乙公司,范*、贾*系该项目承包人,将该项目劳务木工施工分包给原告,双方约定分包单价后,原告于2021年月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21年9月6日,原告与范*就劳务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确认劳务工程价款为1012268元,材料及其他520000元,已支...(本文书还有2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