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安定某(以下简称某乙)与被告潘*土地经营权出租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0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甲杨**,被告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6.55亩册外地2022年至2025年的承包费362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由洮南市安定某直属管理的洮南市安定镇渔苇场村(无行政建制,一个自然屯)的村民,系二轮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代表,其家庭3口人,每人家庭承包地面积为0.48公顷(折称标准亩为7.2亩)。2021年11月22日,******安定镇党委会研究决定,渔苇场由原告代管。关于册外地承包费的标准,原告均经过“四议两公开”即“六部工作法”程序确定。在2015年至2018年二轮家庭承包地二次确权发证过程中,经实测被告家三口人实际耕种面积为1.877公顷(28.155亩),超出家庭承包地面积6.55亩,该...(本文书还有2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