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5)宁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中国某保险公司向刘*支付赔偿270491元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车辆事故发生地位于甘肃省金昌市附近,其距离车辆的实际维修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将近1124公里,完全不符合必要性、合理性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其应当就近在事故发生地维修厂进行维修,而非托运至1124公里以外的地方进行维修,根据市场价格,一般在当地维...(本文书还有2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