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某商行(以下简称“某商行”)、马*与被申请人陈*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海劳人仲案字(2026)23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仲裁裁决如下: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海珠区某商行一次性支付陈*2025年2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工资6000元以及2025年9月16日至2025年10月16日的工资差额3551.72元,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海珠区某商行一次性加倍支付陈*2025年9月25日至2025年10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4848.27元,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海珠区某商行一次性支付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某商行、马*认为:一、涉案裁决认定某商行与陈*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主体资...(本文书还有2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