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庭审*******,某乙公司申请案外人某乙(浙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高级研发经理石某涛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发表意见称:1.涉案专利说明书只能看出质粒图*******划线地方进行酶切,但看不出具体的酶切位点序列位置。2.被诉侵权产品氨基酸设计的是一整条完整的核苷酸序列,表达后为一条完整的氨基酸序列,重复部分称之为结构域。对此,一是限制性内切酶kpni呈现酶切位点是本领域已知且唯一确定的;二是设计表达氨基酸序列可以有多种方式,只要表达出来的产品即氨基酸序列完全相同,就是同样的产物。对于重复单元称之为结构域或者单*,只是称呼不同,并无实质差异。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涉案专利说明书[0041]段记载:……环境可以被定义为碱性的,意思是增加的ph值,例如高于大约10,诸如最高达大约13或14,即10-13或10-14通*表示碱性的条件。或者,条件可通过naoh的浓度来定义。其可最高达大约1.0m,诸如0.7m或特别是大约0.5m,相应地在0.7-1.0m的范围内。
[0054]段记载:在一个实施方案*******,本发明的多聚体包括通过优选范围为0到15个氨基酸,诸如5-10个氨基酸的一段氨基酸序列连接的单*单元。这种连接的本性优选地不破坏蛋白单元的空间构象。此外,所述连接优选地在碱性环境*******同样是充分稳定的,不损害突变的单元的特性。
第47842号决定认为:“在确定单*特性的情况下,制备多聚体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本...(本文书还有5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