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施甸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一审第三人四川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混淆epc总承包合同性质与责任主体。(1)本案合同性质应为epc总承包合同,而非单纯的设计合同。2018年6月11日三方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作为联合体共同承接案涉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模式。epc模式下,设计仅为总包义务的一部分,并非独立的合同关系。原审法院以“设计工作先于合同签订”为由否定epc性质,割裂合同整体性,认定事实错误。(2)联合体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本文书还有3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