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公司答辩称,同意支付工程款41742元,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此前被告已告知原告因应收款无法收回,无能力支付货款,原告也表示理解,称有钱时再支付,故双方已就延期支付达成了一致,被告无延期付款的行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装饰公司(甲方)与技术公司(乙方)签订《琼海官塘悦泉***小区一期装修工程金属制品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xxx)。合同载明:“合同承包范围为琼海官塘悦泉***小区一期装修工程金属制品的采购与安装;具体工期以项目部指令单为准;合同暂估价为197000元。竣工结算:工程完工后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递交符合甲方要求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审核报告。进度款的支付:货物按项目部指令分批次进行供货,货到现场、完成安装工作并通过验收合格后,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批次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批次货款的80%,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达...(本文书还有1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