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5)苏08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沈**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沈**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沈**实际交付700000元借款”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之规定,沈**虽持有五张合计700000元的“现金借条”,但需对大额现金交付的具体过程承担举证责任然而现金交付存在疑点:其一,700000元“现金交付”不符合2010-2011年的大额资金交易常理,且沈**始终未提供任何取款凭证、资金流向记录等直接证明交付的客观证据其二,沈**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力证人沈**、魏*、宋*、华*均与沈**存在亲属或密切利害关系,本案中,证人仅陈述沈**有“出借能力”,未涉及向王**交付借款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关键事实,且部分证言(如华*未到庭)未经质证,无法形成完整的交付证据链另根据魏*和华*的证人证言,沈**分别于1年后(2012年)和几个月(2011年)的时间就将借款全部归还,而沈**作为普通工人,在王**尚未归还欠款的情况下,用大笔钱款短时间内归还给案外人,不符合常理其三,王**虽出具借条,但“借到”仅为对借款合意的确认,不等同于实际交付二、一审法院关于“王**尚欠330000元本金及利息”的认定与客观还款事实矛盾,未正确认定还...(本文书还有7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