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以下简称某武鸣支行)与被告潘*、王*、广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武鸣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王*、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武鸣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武鸣支行与潘*、王*、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xx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2.判令潘*、王*归还借款本金388070.88元,支付利息9233.18元、罚息98.69元、复利169.34元、提前还息736.49元(利息暂计至2025年6月26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判令某武鸣支行对潘*、王*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南宁市武鸣区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某公司对潘*、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5.本案诉讼费用由潘*、王*、某公司共同负担...(本文书还有3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