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诉被告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株洲石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尹利容,人民陪审员彭*寿、周*存组成的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李**,被告人保株洲石峰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诉称:2015年11月28日20时10时许,被告蒋**驾驶车牌号为湘a******的小型汽车,沿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大中华路段时,与原告唐**(行人)相*,至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6年1月28日,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被告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住院治...(本文书还有3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