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01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601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1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为止,至起诉日利息为3613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24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一批葡萄糖注射液和氯化钠注射液,根据被告的要求,原告共向被告发出价款总价为60100元药品,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
被告某乙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11月20日,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购买一...(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