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班**与被告中国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中国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经鉴定后变更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车损费用71723元、柴油损失3215元,施救费22314元,鉴定费11000元,合计108252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5年2月6日16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蒙hj2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0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多伦县境内788公里+200米附近时,因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班**驾驶的冀gh3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冀gee**,车内载有34.305吨煤炭)发生碰撞,造成一起张某某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多伦县交管大队认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实行右侧通行且未确保安全是导...(本文书还有4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