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以下简称某武鸣支行)与被告广西南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武鸣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武鸣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公司、黄*归还借款本金1457000元;2.判令某公司、黄*支付罚息21830.37元、复利19.1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6月13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判令某公司、黄*赔偿保全费损失;4.本案诉讼费用由某公司、黄*承担。
某公司、黄*辩称,有还款意愿,目前现在资金困难,之前与银行办理了续贷,但是一直续贷手续...(本文书还有24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