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村镇银行与被告戴*、秦*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村镇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戴*、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秦*、戴*共同向某村镇银行归还借款本金699928.32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18592.25元(自2025年6月21日起暂计至2025年10月15日,以后利息、复利、罚息按《个人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本息合计718520.57元;2.判令秦*、戴*承担某村镇银行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3.判决确认某村镇银行对秦*设定的抵押物...(本文书还有1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