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男,1989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何**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5)渝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何**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何**承担。主要事实理由:案涉司法鉴定报告的检材来源不明,不能作为认定黄**产品不合格的依据,鉴定报告不应被采信,司法鉴定费不应由黄**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何**未举证证明存在“损害”且其“消费者”身份存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
何**辩称:认可一审判决,应当维持原判,驳回黄**的上诉请求。
何**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56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5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检测费400元;...(本文书还有3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