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于202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称,被申请人李*于2023年3月8日与申请人通过手机银行签订3年可循环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网络版),并于2024年11月20日通过手机银行取得该期可循环贷款本金14万元,此款用于生产经营周*,期限1年,利随本清还款,到期日为2025年11月19日。此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如约还款。故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立即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按照双方签订...(本文书还有5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