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欠付工程款数额的认定。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本案中,云南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部分施工后平移给临沧某甲公司,其实质属于转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无效。虽然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规定,云南某公司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临沧某甲公司。实际履行中,双方签署了《关于2018年直过民族建设项目第四标段欠款一次性清偿协议》(以下简称《一次性清偿协议》),云南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向临沧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发送了关于2018年直过民族4标的《结算单》,卢*签字确认后发还给了云...(本文书还有2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