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旅游公司未作答辩。
某某集团辩称,答辩人与原告无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中,答辩人并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并不是购货方,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将案涉相应货物供应给某某旅游公司,货物最终由某某旅游公司签收,原告已将本案货款发票开具给了某某旅游公司,某某旅游公司与原告建立并实际履行案涉买卖合同,向其采购的主体也是某某旅游公司,原告却将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答辩人列为被告,主体明显不适格。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货款应由案涉合同的相对方某某旅游公司承担,要求我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主张及标准,毫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支撑,应驳回其对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辩称,我就是公司的职工,工作性质是使用单位需要材料,需要部门经理签字,然后报给材料处,材料处领导再派给我...(本文书还有2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