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男,1955年4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上诉人蒲*因与被上诉人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5)新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被上诉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二项关于本金47,500元和利息62,778元的判决,改判驳回郭*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蒲*不认可案涉50,000元债务及产生的相应利息。案涉借条中的借款用在了郭*的工程上,用于合伙施工人刘*看病和工程开支,属于工程中的借支,蒲*一分未用,并不是蒲*的个人借款,借条中的借款应当在工程结算时进行核销,而不是蒲*个人偿还。二、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2023年8月17日,蒲*与郭*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双方所表达的内容并不能反映出与本案的债权债务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反映不出郭*主张的是与本案有关的50...(本文书还有4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