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黄*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9732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072.8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39732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5年8月20日利息为1072.80元,利息应计至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为止];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维权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律师费、保函费)共计40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原告有钢化玻璃、夹胶玻璃、中空玻璃以...(本文书还有2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