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逄**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丹丹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逄**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逄**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8263.56元。
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21日,原告驾驶吉e******号中型货车,由通化县果松镇复兴村去往果松镇南岔村途中发生侧滑,与站在右侧行人蔡希臣相撞,造成其受伤住院治疗,现蔡希臣已经出院并得到原告的赔偿。2014年4月1日通化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蔡希臣无责任。原告认为,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受害人蔡希臣进行了赔...(本文书还有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