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为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徐*偿还原告王*借款26550元,支付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7月27日,徐*向王*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徐*因日常消费向王*以银行转账方式借款...(本文书还有45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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