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陈*、郑*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培训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赵**于2021年入职时系由某公司直接招聘、管理,为某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赵**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务报酬虽由第三人支付,但实质仍来源于为某公司,赵**在工作期间受某公司的员工的直接管理,不符合劳务外包中劳动者由发包方直接管理的特征,赵**在某公司的工作场所、利用某公司的生产资料提供劳动,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本文书还有1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