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郑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邯郸市永年区某店(以下简称一品香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4知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乙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squirreltwo+one松鼠二加一”与案涉第105392xx号“三只松鼠”商标明显不一致,并不构成近似。某甲公司并不享有“松鼠”文字商标专用权,某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以其被核准的商标样式为限,某甲公司无权对所有涉及“松鼠”两个汉字或者“松鼠”两个汉字进行组词所组成的所有词语的商标享有专用权。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是由英文+中文构成“squirreltwo+one松鼠二加一”,且中文系“松鼠二加一”...(本文书还有1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