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罗**与被告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原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黄**,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罗**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租赁期间的损失(其中2009年-2021年期间多次装修费用15,138,365元、因部分租赁物无产权导致原告承担的赔偿金1,082,543.95元),合计16,220,908.95元;2.被告向*原告返还租赁押金44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黎**另单独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广*市嘉禾广场(暂定)商业楼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1年3月31日解除。事实和理由如下:2009年9月8日,两原告与被告共同签订了涉案《广*市嘉禾广场(暂定)商业楼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租位于广*市白**嘉禾街鹤鳌公路*号地段物业(涉案物业,现名“星汇广场”),建筑面积共11313.16平方米(其中地下车库1436.85平方米,首层**号.33平方米**层**号.3平方米**层**号.3平方米**层**号.98平方米**层**号.4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09年12月16日至2034年12月15日。同年,双方就涉案物业签订了补充协议。2009年10月前后,原告接收涉案物业。该物业原结构有**层,属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交付时未带任何装修。为了物业能够正常使用,原告投资了两千多万元对建筑物内外进行装修。装修完成后,原告对外招商,并将涉案场地分组给其他小租户。2019年5月31日,黎**与罗**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黎**独自整体承包涉案物业,每月向罗**支付25万元承包费用。涉案物业租金全部由黎**承担,自此黎**实际享有涉案物业的整体使用权及经营权。黎**使用涉案物业期间,因物业产权瑕疵等问题,引发了大量租户投诉及索*纠纷。其中2021年3月4日,黎**与罗**就涉案物业**层星汇品格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引发诉讼,广*市白**人民法院认定涉案租赁物业**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相关权属证明...(本文书还有362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