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孟*因与被上诉人赤峰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5)内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5)内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出具《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并配合上诉人完成充电桩安装及供电相关手续;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混淆核心概念且遗漏关键事实。1.原审以“案涉地下车库防火分区面积超1000㎡”驳回诉求无事实依据。案涉车库2024年4月已通过消防竣工验收,明确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全套消防设施,完全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第6.1.6条对既有建筑安装充电桩的基础安防要求;2.某元宝山区供电分公司复函仅说明“安装需改造、工程量巨大”,并未作出“不具备安防条件...(本文书还有44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