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蒋**因与被上诉人姜**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25)鲁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确认姜**各项费用的合理性;依法认定双方的责任,按照责任比例分担相关合理费用);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调查不清。一审法院对于双方责任没有作出合理认定,让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公平,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通过从公安部门调取的两段视频能够清楚、客观的还原本案事实,双方虽然发生车辆碰撞,但经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认定为双方同等责任。在同等责任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先行对上诉人进行谩骂,并先后两次先行对上诉人进行推搡,由此引发双方的肢体冲突,因此被上诉人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二、本案证据不足。(一)通过视频能够清楚地反映被上诉人的受伤过程及受伤部位。第一,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行为并没有达到“殴打”的程度;第二,被上诉人屁股着地,其肩部和头部并没有受伤。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交的住院病历便认定并支持其医疗费、护理费等...(本文书还有4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