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再审申请人史**因与再审申请人弥渡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一审第三人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2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史**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认定史**与某公司恶意串通的推定严重错误(1)合同签订真实合法,且李**全程知情史**与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签订《土地出让协议》,12月8日签订《补充协议》李**于2016年10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直至2017年2月9日才首次查封案涉土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查封前签订合法合同、支付全款并占有不动产的,买受人权利可排除执行李**自合同签订至2025年长达8年多时间内从未针对案涉土地主张权利,行使撤销权(2)史**已全额支付转让款并实际占有土地,累计支付687.70771万元,远超合同约定522万元价款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交付土地,史**持续进行土方回填等投入原判决无视史**因土地查封无法过户的客观障碍,以8年未过户不合常理推定合同虚假错误2.原判决错误追加第三人并允许其提出独立诉求...(本文书还有5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