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西宁市分公司”)与被告畅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西宁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畅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西宁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保险理赔款39329.52元、保险费3879.33元、律师费1780元,合计44988.85元;2.判令被告以保险理赔款和保险费之和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中国某银行某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以下简称“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原告根据被告的投保要求出具《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单》,约定被告向银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50000元,原告就该贷款提供保...(本文书还有2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