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于202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6年3月12日作出(2026)桂1221财保****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2026年3月25日,申请人刘*以其与被申请人陈*已经协商和好,不再起诉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陈*已经协商和好,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文书还有5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