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大庆某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庆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某甲公司独立负责与大庆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的沟通、开具发票、催款等,某乙公司未按《合作协议》约定,履行其与某丙公司的合同签订、付款程序跟踪等先合同义务。同时,某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确保在开出发票后2个月内资金回流”的义务,亦未实现6个月内资金回流,在此情况下,某甲公司有权拒绝履行在后的支付分成款的义务。案涉合同系某甲公司在某乙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况下签订,该协议应被撤销,不应予以履行。且某乙公司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案涉合同约定应由某乙公司履行招投标义务,二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履行该义务不当。另外,某甲公司之所以与某乙公司签订案涉《合作协...(本文书还有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