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杜**、李**、杜**、大理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理某公司)、临沧市临翔区某(以下简称临翔区住建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原二审错误认定张*未完成树脂瓦斜坡屋面部分工程(一)滇鉴价鉴(2025)0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其中载明树脂瓦斜坡屋面部分造价(不含税)为1237186.83元,原审却对鉴定意见中已客观存在的工程量和造价不予采纳(二)施工主体认定错误李*丙出具收条可证明张*作为施工组织者及款项支付者事实,杜**、李**辩称该部分工程由案外人曾*、李*丁施工并已付款,但未能提供施工合同、详细结算凭证及对应工程项目支付记录原审将举证责任不当分配给张*(三)原审以证人郭某甲、郭某乙与张*“存在利害关系”且陈述单价存在差异为由,否定其证言证明力不同施工班组对单项工序报价存在差异实属正常二人在参与鉴定过程中均能清晰指认其所参与的包括树脂瓦...(本文书还有2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