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福安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练丽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存在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转为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福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欣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尚欠物业费2172元,欠逾期物业费的违约金3571元(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2172元为基数按照千分之三计算,共548天);总计5743元。事实与理由为:1.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2022年7月1日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2.签订主体:业主:***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小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人:福某公司。3.物业项目情况:坐落位置:广西河池市宜***小区**栋**号房,面积:99.42平方米,所有权人:刘*。...(本文书还有3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