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一审被告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申请再审称:再审此案,在原判基础上加判被申请人再赔偿72110.7元。事实与理由:原判决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并让申请人承担损失错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和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和行人有过错,则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和行...(本文书还有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