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海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持对账单、发票、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原告某甲公司货款506226.74元、利息损失23919.21元,合计530145.95元,2025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506226.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的1.5倍计至付清之日;二、判令被告某丙公司对被告某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1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