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梁*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梁*付2024年1月1日至12月17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梁*2818.89元;2、请求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梁*经济补偿金47686.2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5年6月17日经营困难停业并发通知,于2025年6月23日向被告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于2025年6月23日收到通知书,于6月27日办理离职结算,于2025年7月起在成华区就业局领取失业保险金。解除原告于2025年6月17日经营困难停...(本文书还有2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