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榆林市某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某路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榆林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某公司)及一审被告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榆林某路桥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原判决认定劳务费为3981024.65元的唯一依据是榆林某公司提供的结算单。榆林某路桥公司提交新证据授权委托书、代付(债权转让)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份、工程量清单5份、合同履行情况及应付款额统计表1份、结算单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单价对照表,上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实李*并非榆林某路桥公司授权的结算代表,其签署结算单的行为对榆林某路桥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结算单的内容严重违背合同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结算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是伪造的。根据合同约定,结算时单价...(本文书还有3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