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汪*,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再审申请人杜*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大学及二审被上诉人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机械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忽视了本案中存在的违法分包事实,未能正确认定总承包单位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个人汪*,其与汪*之间的分包关系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而无效。某公司的行为不仅违法,更是导致后续债务链断裂、劳务报酬无法支付的根源,存在明显过错。某公司通过其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杜*支付了部分款项,该行为足以证明某公司对汪*雇佣杜*施工的事实是明知的,某公司的付款行为已构成其对合同的实质参与,应当承担...(本文书还有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