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福安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练丽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本案存在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转为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尚欠物业费3096元(物业服务费2778元、公共照明及维修材料费144元,公共维修基金174元),欠逾期物业费的违约金5089元(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3096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共548天),总计8185元。事实与理由为:1.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2022年7月1日签***小区物业服务合同》。2.签订主体:业***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业委会),物业服务人:某甲公司。3.物业项目情况:坐落位置:广西河池市宜***...(本文书还有3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