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岛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岛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州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岛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霸州市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岛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台球桌;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00万元(其中包括律师费80000元,公证费2000元,购买侵权物品费用7167元)。事实与理由...(本文书还有11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