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张家口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申请人张家口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某(2025)民裁字第****号裁决书;2、请求依法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7月9日向张家口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11月17日作出张某(2025)民裁字第****号裁决书【以下简称28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申请人认为该裁决书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仲裁员枉法裁判、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涉案房屋土地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构成欺诈及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隐瞒构成重大误解,因此申请人主张根据欺诈及重大误解享有对案涉合同的撤销权。但仲裁庭在审理本案时,仅对被申请人是否构成欺诈进行了审查并作出认定,但对申请人提出的另一项独立主张申请人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未进行任何审理和认定。申请人提出的重大误解主张是本案争议的核心之一,其成立与否直接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仲裁庭对此未予审理,导致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未能得到任何程序上的处理和实体上的回应,属于仲裁庭未能全面审理当事人争议的程序性错误,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损害了申请人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是涉案...(本文书还有7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