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江西玉山万年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被告万年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52,615.2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52,615.2元或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物(粒化高炉矿渣粉4814.88吨、转炉渣粉345.6吨)”。事实与理由:2025年4月14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粒化高炉矿渣粉临时供货合同》和《转炉粉临时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粒化高炉矿渣粉,实际供应数量以被告实际需求量为准,价格分别为185元/吨和179元/吨。经核对,2025年4月份原告向被告实际供货粒化高炉矿渣粉4814.88吨、转炉渣粉345.6吨,合计货款952,615.2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万年某公司答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25年4月14日分别签订了《粒化高炉矿渣粉临时供货合同》及《转炉渣粉临...(本文书还有4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