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汤*因与被上诉人杨*、李*、原审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5)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汤*,被上诉人杨*、李*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原审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汤*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被上诉人给付工程款66973元,以及扣除的所谓罚款20000元及维修费用31020元(以上三项共计:117993元)。2.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未施工而计入结算的外墙保温209.09平方米,计款66793元,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于法无据,也是错误的。具体理由是:从双方都认可的施工合同中可以看出,双方约定的施工范围都不包括所谓的外墙保温部分,那么既然双方合同没有约定外墙保温部分的面积,一审张**出具的结算单下余款项也不包含所谓的外墙保温面积对应的工程款,现在一审法院却将所谓的外墙保温工程款66973元从应给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显然于法无据,也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还认定“因原告施工项目板墙、人防密闭门槛、预留洞口空鼓、蜂窝麻面、胀模严重等质量问题。被项目部罚款10000元。因原告施工现场覆盖不全,未采取扬尘措施,睢...(本文书还有5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