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年*,男,1974年1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159,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年*主张所收到的159,000元已用于为赵*支付油料及其他物品购买费用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但被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均系其与案外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无一份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或事后追认;被申请人不能提供任何收货单、工地收料单、发票等能够证明货物已交付申请人或申请人所控制...(本文书还有1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