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孙*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魏*、吴*给付拖欠的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计息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给付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给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魏*、吴*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23日,魏*、吴*为某制品有限公司出具借条一...(本文书还有1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