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薛**、被告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终止(2025)内2502执异****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继续对齐**名下位于锡林浩特市不动产(房权证字第xx号)进行拍卖;2.请求人民法院确认(2021)内2502民初****号齐**的债务为齐**和薛**的共同债务,共计:300000.00元及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齐**名下位于锡林浩特市额办宝昌路**号不动产(房权证字第xx号)的房产为齐**和薛**的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等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齐**名下位于锡林浩特市不动产(房权证字第xx号)楼房不为被告薛**单独所有,而是与被告齐**共同所有。理由:1、被告薛**父亲薛*乙在2004年及以前在此房经营汽车配件。但此房既没有土地证,也没有房产证,更没有薛*乙赠与给被告薛**的有效法律文书。2004年10月13日被告齐**在此房注册了锡林郭勒盟伊通某甲有限责任公司,并为法定代表人。由于房屋无产权证,被告齐**找他在锡林浩特市土地局的同学吴*帮忙办理土地证等房屋产权证。经过几年的持续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均办在齐**名下;2、2011年12月31日,双方(刘*和齐**)签订了《贷款协议》。签完《贷款协议》后,接着我俩到银行把钱转到他卡里。齐**和我贷款期限为半年。2012年6月30日前结清利息后又延期到2012年12月31日,2012年下...(本文书还有6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