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王*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景山法院)(2025)京0107执****号执行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石景山法院在执行赵*与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公司1)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石劳人仲字【2023】第1552号调解书;执行案号:(2025)京0107执****号〕过程中,对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王*向该院提出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的申请。
石景山法院经审查查明,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23】第155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赵*于2025年4月14日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同日立案。
石景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并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故该院于2025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某公司1...(本文书还有1990字未显示)